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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出版月份:2018 年7 月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 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本會為訂定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於107 年度完成報備,於 3 16 日上午召開勞工代表推選會議。

  參與訂定守則討論會議之成員應包含雇主代表、勞工代表及專家學者。雇主代表由會長或總幹事擔任,而勞工代表之組成,除各組室主管為當然代表外,由各組同仁互相推選代表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共計12 名,同時特邀請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邱忠本理事長擔任顧問,參與會議之研討。

  本會目前已先後於3 26 日及6 8日召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討論會議。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會議就守則各章節逐條討論,並參酌專家及各勞工代表意見檢討修正條文內容,期使守則更趨完備以防止發生職業災害。

▲本會於3 26 日召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討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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